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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事业

1999-09-28 来源:光明日报 曾宪义 我有话说

法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研究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为社会服务的科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虽然一度有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由于受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左倾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存在不少欠缺。在法学研究方面,不仅受前苏联法学体系、观念的影响较大,而且泛政治化乃至左倾的倾向也比较明显。在法学教育方面,规模较小。逮至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的法学事业很快被动乱的狂涛摧残殆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事业才获得了新生机,并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法学学科体系逐渐完备

法学学科体系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学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在不断调整和适应中走向完善和成熟。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科学和稳定的法学学科分类布局,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门类齐全。在理论法学中,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在应用法学中,除传统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渐形成了经济法学、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环境与资源保护、物证技术、军事法学等新的学科,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商法也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同时,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系统工程、科技法学等法学子学科、边缘学科也渐次成型,而且大多成为学术研究的新的热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加上其他必修、选修课程的配合,由此形成了一个传统与更新并重,既吸收人类优秀文化遗产、又极具中国特色,同时能够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完整的学科体系。在法学研究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法学研究的队伍也在不断地壮大,研究的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许多领域,我国的研究者已经完全具备了与世界接轨的水平和实力。

法学教育事业空前发展

1958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长达十年的浩劫,使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到毁灭性的冲击,法学教育机构纷纷被撤消,法学教师大部分被下放劳动,法律人才的培养实际上被迫终止。“文革”结束以后,法律人才的青黄不接,一度成为制约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以空前未有的速度扩大。到目前为止,全国有30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在校生已达6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已建成成人高等政法院校、系(专业)150多所,全国成人高校在校法科学生约8.6万人,占成人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4.6%。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目前在校中专法科学生约有2.2万人。

自七十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结构失衡、层次欠缺、形式单一的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观。目前,我们已经基本建立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通过这种层次齐全、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法学教育体系,我们不仅可以以培养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乃至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非常完整的正规学历教育为主渠道,而且还有各种专业证书、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非学历教育作为补充。同时,近年来还形成了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的培训、培养制度,以及上自高层领导、下至普通百姓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法学教育领域虽有学历教育,但并无正规的学位制度。自1981年开始,逐渐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正规的法学学科学位制度,包括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制度。目前,所有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学校均有权授予法学学士学位,43所法律院校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共有硕士学位点201个,9所院校可以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另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共有博士点36个。与此同时,与学位制度相衔接的法学学科博士后制度的发展也已初具规模,全国已经建立起4个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据初步统计,全国已有6572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333人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此外,为加速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我国已于1996年开始参照美国法学院培养JD的模式,增设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和培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法学学科学位制度,极大地推进了加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进程。

在三中全会以前的近30年时间内,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以及因国家缺乏完备立法等状况的制约,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内容上曾长期沿用前苏联的体系、内容和观点,主要讲授诸如“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刑法”、“苏维埃民法”、“国家与法权通史”等课程,不仅内容陈旧、思想僵化、形式单一,而且与我国的具体情况、实际问题脱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法学界以改革的精神、探索的勇气对旧的法学体系和内容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立足于本国情况、按照法学学科的规律和要求办事,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条基本的方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一方面,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商法等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新学科迅速形成并得到了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在刑法、民法等传统学科中,教学的内容也得到不断的充实和提高,此外,随着教学改革不断取得明显成效,法学学科的教学方式愈来愈生动活泼,模拟法庭、案例讨论、课堂辩论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课堂教学中。与20年前相比,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质量、水平、效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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